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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讲政治不作为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1-01-25 18:28扫一扫,手机看帖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1-20年(索引号:CD024-20200120-714801)作出了西城水恋(南区)二期项目规划调整许可决定。在用地面积都是51030没有增加前题下,总建筑面积从原来的197707增加到199957.74 增加了2253.74. 容积率为从2.99增加到3.0 建筑密度由为47%降低为43%。绿地率20%不变。该许可决定违法,且侵害了业主的权益,,降低业主生活品质。

一、实体违法
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7月10日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强制性条文第4.0.2条规定:超高层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应小于22%实际为43% 比国家标准高出21% 绿地率仅20%国家标准为绿地率最小值35%,相差15%。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整规划不得提高容积率。常德市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2020.01.20规划中容积率超出0.1。视为违规
3、《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随意作出了修改许可
4、《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没得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本人签名同意。
2020年1月20日的规划中建筑面积从原来的197707调整到199957.74 增加了2253.74。变化非常大。
7、《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业主购房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降低业主生活品质的小区规划调整,是对业主合同利益的侵犯,是典型的行政违法侵权行为。
二、程序违法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将不利影响告知利害关系人
2、《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并没举行听证会。
三、证据非法
2021年月14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加回复函中:西城水恋二期2017.6月完成审批2020.3月进行过一次方案调整(表示为了保障1~4栋的购房业主的利益,调整规划,并以表示公示无异议,已取得购房业主的同意)在执行过程中,仅在自然资源局的网上进行7天公示,公示时间过短,侵害业主知情权。在总建筑面积增加2253.74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出一个公示是改变了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书面通知业主没有采取听证。所有业主并未签字。回复函中征得业主同意,属非举证 欺骗隐瞒违法行为。
四、不讲政治
湖南东汉房地产有限公司直从2007年中标洞庭大与长庚路交叉地块后,迟迟没有开发,直到2017年在才动工。开发商在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德德市自源资源规划局不断不收回国有土地而且在湖南东汉房地产有限公司一直以来涉诉不断的情况下(2018年8月21日前 法院就有大量湖南东汉房地产失信行为,被失信执行:(2019)湘0702执782号(2018)湘民申367号(2016)湘01执50号之三(2018)湘0702民特51号    (2018)湘0702民特49号(2018)湘0702民特45号(2018)湘0702执948号(2018)湘0702执950号(2018)湘0702执948号(2018)湘0702执恢168号 (2018)湘0702民初2072号(2017)湘0703执恢52号之二   (2018)湘0702执异16号(2018)湘0702执异18号(2018)湘0702执异19号(2018)湘0702执异17号(2018)湘0702民初541号(2017)湘0702执967号之一   (2017)湘1129执保49(2017)湘0702执967号     (2017)湘0726民初70号(2017)湘07民终2006号  (2017)湘07民终2005号 等等158条债务案件)
常德市自源资源规划局在如此失信执行的情况下在2018年8月21日由该局做出(关于延长东汉土地使用年限的说明后)一直没有催缴土地出让金。从西城水恋二期开工建设到上市销售也没有催缴土地出让金。自源资源规划局明知风险大也未对对房管部门,广大业主告知。监管缺失,任由事态发展,及其严重的懒政行为。增加了市民上访维权的风险,及不利于社会安定。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这次作出的规划调整不是让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是让人民群众的无房可住。2021年1月23-25日,当时有1#2#3#号楼业主集中反映规划部门,明确表达了反对规划调整意见,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态度在小区广大业主联名向073612345反映并向信访部门写了几百封举报信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改正错误,催缴土地出让金与对更改规划有反省有违党的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讲政治规矩,不顾群众利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中央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损害党群关系,影响党的形象,制造社会矛盾,破坏和谐稳定。
我们不知道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什么要在此企业如此失信的情况下做出(关于延长东汉土地使用年限的说明后)执意为开发商调整规划?!为什么要漠视群众诉求,置群众利益于不顾?!这中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官商勾结?
根椐:《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对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中国共产党记律处分条例》第116条,行政不作为。
我们请求:
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解决西城水恋南区二期所有业主收房难办证难的问题。征求记委协调相关部门监管湖南东汉房地产公司账号, 收房后保全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期盼所有业主早日收房办证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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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常德市西城水恋(南区)二期项目公示_规划公示_公示公告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信息公开_常德市自然资源和.png

图片:常德市西城水恋(南区)二期项目公示_规划公示_公示公告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信息公开_常德市自然资源和.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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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1-25 18:28:03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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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1-29 10:02
帖内置顶  –    –  2021-01-29 10:06
"hmily6653604"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西城水恋(南区)二期建设项目相关问题收悉,我局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城水恋(南区)二期建设项目位于洞庭大道以北,长庚路以东,规划用地面积为51030.39m2,2005年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该地块。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性质为居住商业综合用地,容积率1.8-3.0,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建筑限高100米。
      原常德市规划局2017年审批了该项目设计方案,其后核发了该项目1#-9#楼、地下室共10栋单体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总建筑面积为200511m2(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53069m2,不计容建筑面积47442m2),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2020年初,项目1#-4#楼主体完工,5#-9#楼未建设。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对1#-3#楼内部功能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内容为:将原规划于2#楼一、二层的业主活动用房调整至3#楼一、二层,原规划于6#、9#楼一、二层的物业管理用房调整至2#楼一、二层,其中6#楼保留部分物业管理用房;调整1#-3#单体商业空间的布局。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就调整方案征求购房业主意见并提供了征求意见表。为让已建建筑尽快达到交房条件,保障已购房业主利益(根据相关要求,分批交房须将配套设施、配套用房同期配建到位),我局在对调整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后按法定程序对调整方案进行了现场及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我局审批了该项目调整方案,并对1#-3#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了变更。上述调整变更只涉及建筑内部功能布局变化,未改变建筑总体布局及建筑定位、外轮廓,未增加项目容积率。
      二、关于所诉问题解答:
      1、项目用地为居住商业综合用地,非纯居住用地,且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已于2005年确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上述方案调整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上述方案调整我局依申请受理,解决的是使已建建筑尽快达到交房条件,充分保障1#-4#楼已购房业主利益的问题,程序上采用了征求已购房业主意见及现场与网络公示相结合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方案调整合法合规,并非随意修改。
      3、上述方案调整内容不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97707m2及199957.74m2两个面积分别为调整前及调整后方案图纸的图面指标,不是我局复核后审批的指标数据。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在调整前及调整后均为200511m2和153069m2,未发生改变,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西城水恋(南区)二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相关情况,欢迎广大业主前来我局调查核实,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开。
      4、我局与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中约定该宗地用途为商住,出让年限为40年,出让金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不存在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如对我局的行政审批等程序有异议,或者认为我局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维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2楼#
发布于:2021-01-26 09:06
霜降
二级网友
二级网友
3楼#
发布于:2021-01-26 16:56
4楼#
发布于:2021-01-26 20:25
5楼#
发布于:2021-01-29 10:02
"hmily6653604"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西城水恋(南区)二期建设项目相关问题收悉,我局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城水恋(南区)二期建设项目位于洞庭大道以北,长庚路以东,规划用地面积为51030.39m2,2005年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该地块。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性质为居住商业综合用地,容积率1.8-3.0,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建筑限高100米。
      原常德市规划局2017年审批了该项目设计方案,其后核发了该项目1#-9#楼、地下室共10栋单体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总建筑面积为200511m2(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53069m2,不计容建筑面积47442m2),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2020年初,项目1#-4#楼主体完工,5#-9#楼未建设。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对1#-3#楼内部功能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内容为:将原规划于2#楼一、二层的业主活动用房调整至3#楼一、二层,原规划于6#、9#楼一、二层的物业管理用房调整至2#楼一、二层,其中6#楼保留部分物业管理用房;调整1#-3#单体商业空间的布局。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就调整方案征求购房业主意见并提供了征求意见表。为让已建建筑尽快达到交房条件,保障已购房业主利益(根据相关要求,分批交房须将配套设施、配套用房同期配建到位),我局在对调整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后按法定程序对调整方案进行了现场及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我局审批了该项目调整方案,并对1#-3#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了变更。上述调整变更只涉及建筑内部功能布局变化,未改变建筑总体布局及建筑定位、外轮廓,未增加项目容积率。
      二、关于所诉问题解答:
      1、项目用地为居住商业综合用地,非纯居住用地,且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已于2005年确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上述方案调整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上述方案调整我局依申请受理,解决的是使已建建筑尽快达到交房条件,充分保障1#-4#楼已购房业主利益的问题,程序上采用了征求已购房业主意见及现场与网络公示相结合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方案调整合法合规,并非随意修改。
      3、上述方案调整内容不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97707m2及199957.74m2两个面积分别为调整前及调整后方案图纸的图面指标,不是我局复核后审批的指标数据。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在调整前及调整后均为200511m2和153069m2,未发生改变,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西城水恋(南区)二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相关情况,欢迎广大业主前来我局调查核实,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开。
      4、我局与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中约定该宗地用途为商住,出让年限为40年,出让金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不存在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如对我局的行政审批等程序有异议,或者认为我局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维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